各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学校决定进行2009年新增博导遴选、2010年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和2009年博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一)除本通知特别规定外,2009年新增博导遴选工作对申请人科研条件的要求仍按文件《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06]58号)执行。
(二)指导思想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校“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和学术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学者,崇尚学术,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博导队伍。
2.积极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的精神,逐步完善遴选机制,优化队伍结构。通过建立博士生导师岗位制,形成有效的博导竞争上岗机制。
3.简化遴选程序,充分发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博导遴选中的作用,保证遴选质量。
(三)遴选工作原则
1.按需设岗。新增博导岗位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服从学校学科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学科结构的调整和协调发展。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其所属二级学科博导的遴选,要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积极改善队伍结构,培养和扶植新的学科带头人,充分考虑到国家将来对该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评估和检查。
2.保证质量。博导遴选的根本依据为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其所具有的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支撑条件。在遴选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3.加强重点。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学校对国家重点学科(包括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博导遴选指标给予倾斜。
4.推进改革。积极选拔具有突出学术成就和重大科研课题且科研经费较大的年轻教师进入博导岗位。2009年新增博导的遴选范围扩大到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时学校积极支持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确定的博导任职资格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遴选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
(四)遴选工作要求
1.申请新担任博导者须为1950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岗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无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符合《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近五年以来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或在国际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
(2)近三年以来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且可支配科研经费(以财务处打印清单为准)符合下列要求:理学、工学、医学门类从事基础研究的申请者40万元以上,从事应用研究的申请者100万元以上;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门类的申请者20万元以上;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申请者10万元以上。
3.申请者须完整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不含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培养质量优良。
4.近五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及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以来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人文社科门类指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理学、工学、医学门类指“863”项目、“973”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国际合作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军工项目,所承担的项目以批文、合同或协议书为准)的申请者,符合《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可免校外专家通讯评议。
5.无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申请材料必须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成绩3份均须为良好及以上。
6.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者或引进人才,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引进人才需提交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7.本次新增博导遴选工作原则上不接受校外非博导人员申报。
8.遴选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申请新担任博导者及有亲属关系申请新担任博导者,不应参与遴选过程中的各级表决工作。
(五)遴选程序及办法
1.申请者填写《山东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十份),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由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综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同时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2.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决定(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回避人员可不计;赞成票超过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的汇报,并向申请者提问。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表决通过的符合任职条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如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4.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严格限制不符合规定任职条件者申报,以提高遴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初审不严格的单位学校将在指标分配上进行缩减。
5.2009年5月4日前,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初审和公示的申请人以下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
(1)《山东大学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每人一式十份);
(2)有效的CSSCI、SSCI、SCI、EI检索报告(每人一式一份,需由检索报告出处盖章,审核后返还); 可支配科研经费清单;近五年以来作为首位人员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证书原件。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的申请者需送交所承担项目的审批书或合同书原件,山大教学医院的申请者还应送交作为主持人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审批书或合同书原件。
(3)《山东大学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和送校外专家评审的三篇代表作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此材料不再返还);
(4)《山东大学2009年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汇总表》(按学科、专业排列)纸制版1份及其电子版。
(5)校外专家通讯评议费(符合免校外专家通讯评议条件者200元、其他申请者900元,此费统一上交学校财务,不再退还)。
6.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并组织校外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7.学校根据博士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有关博士点学科建设及博导队伍建设的需要,下达新增博导岗位名额。
8.学校组织由各学部专家组成的学科评议组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表决,确定拟新担任博导人选并由校学位办公室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人员名单、学科专业,征求广大师生意见。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表决,通过者由学校发文聘任。
(六)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博导遴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博导遴选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做出仲裁。
(七)材料审核中有关问题的界定
1.申请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的正式标注为准)。
2.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校外引进人才除外)。山大教学医院的申请者除本次外,2010年以后发表的文章须以山东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
3.可支配科研经费数以校计划财务处的打印清单为准(各单位请派专人统一到校计划财务处查询,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山大教学医院的申请者以本医院财务部门的打印清单为准。
4.不是主持人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在学校账户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不能计入本人科研经费总额。
5.学校自行安排的“211”、“985”项目等学科建设经费,不能计入本人科研经费总额。
6.本次遴选,“近三年或近五年”时间为2006年1月至今或2004年1月至今。
二、201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根据山大研字[2006]58号文件《山东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已担任博导者2010年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单位博导填写《山东大学曾被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由各单位按照山大研字[2006]58号文件《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审核。审核结果填入《山东大学申请2010年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含兼职)汇总表》(按学科、专业排列,兼职博导和特殊招生导师请在备注中标明)。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文件要求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核,对审核工作不严格的学校将给予批评并缩减其招生指标。
(二)申请2010年招生的已担任博导者(含兼职)其年龄要求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导为1943年7月1日以后出生者,由其他部门评审的博导为1948年7月1日以后出生者,出生日期以人事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超过规定年龄,身体健康,且符合招生条件的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如本人申请,学科需要,可以继续安排招生;超过规定年龄,身体健康,且符合招生条件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首位负责人,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学校,学校可适当延长招生时限至其实际退休年龄。上述超龄教师在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中须配备具有博导资格的青年教师作为第二导师。
(四)凡未达到学校规定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要求者;或在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或一次出国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暂停本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
(五)请各单位于2009年5月4日前将《山东大学申请2010年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含兼职)汇总表》纸制版(一式一份,并加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和电子版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山东大学曾被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留各单位备查。
(六)校学位办公室在学校范围内公布申请招生博导的基本情况并受理异议问题,无异议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定,通过后准予安排201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2009年博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
根据山大研字〔2006〕56号文件《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开展2009年博士生合作导师聘任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导任职资格;国外或境外的申请者,其专业技术职务应相当于国内的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在指导博士生;国内其他无博导任职资格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学术指标须达到《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我校新担任博导的要求。
(二)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一式一份),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表中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学校不予聘任。
(三)已在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导任职资格的申请者,须在《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后附有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不具有博导资格者对待。
(四)我校每位博导每次聘请的博士生合作导师不能超过2名。
(五)请各单位于2009年5月4日前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申请表》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六)校学位办公室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
本通知如与《山东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山大研字[2006]58号)、《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山大研字〔2006〕56号)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大学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