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现有师资队伍学历、学位水平,优化学缘结构,根据《山东大学中青年教师博士学位提升暂行管理办法》(山大人字[2013]91号),现将做好中青年教师博士学位提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及时传达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好日常教学科研工作和教师学位提升工作的关系,积极动员和支持本单位未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职攻读(申请)博士学位。
2、2013年10月20日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师资队伍结构现状和教师岗位分类情况,确定好本单位博士学位提升对象(汇总表见附件1),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队伍博士学位提升方案(附件2),报人事部共同实施。
艺术学院、体育学院按照文件要求提出本单位博士化比例目标,并制定好实施方案。
3、建立人事部、研究生院、教学科研单位联动机制,对提升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各单位博士培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培养计划顺利实施。
4、学校鼓励40岁及以下教师通过在职攻读校内外博士研究生方式取得博士学位;优先推荐41岁至50岁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方式获得博士学位。
5、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沟通。
师资培养科联系电话:88364557
附件:
1、教师博士学位提升对象基本信息汇总表
2、××学院(所、中心)教师队伍博士学位提升方案
人 事 部
2013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