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公共领域
一种政治统治秩序的合法性(legitimacy)[①]问题,始终是哈贝马斯关注的主题之一。早期对战后德国学生政治态度的研究,是哈贝马斯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探索的最初一步。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哈贝马斯进一步研究了欧洲政治史上理性地公开讨论政治问题的发展历程,以及政府对其治理的民众所应担当的理性责任等问题,并表达了他对公共讨论在当代社会中因受工具理性所侵蚀而发异变之可能性的担心。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开始依据系统理论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哈贝马斯探索了在社会日益复杂化情势下,权力行使与采取不同形式实现政治统治秩序合法化之间的关联性问题。而在《合法化危机》一书中,哈贝马斯则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现实表现出来的各种危机,其中就包括合法性危机。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虽然合法化危机只是一种与其他三种危机(经济危机、合理性危机、动机危机)一起可能影响现代社会的危机,但合法化危机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合法化危机强化了资本主义持续的不稳定性,而另一方面,合法性危机又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一种更加公正的社会组织的希望。[②]而哈贝马斯的近期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则通过修正早期的公共领域概念,探寻克服合法化危机的理性路径。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 (Public Sphere)是一个描述性概念,用来指称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机制,这个社会机制允许公民针对公共事务彼此之间进行公开和理性的讨论,并最终形成公共舆论。公共领域保证了“文化和政治上已经动员起来的大众”由市民变成政治社会中的公民,可以“有效地使用自己的交往和参与权利”[③],进入“大众民主自身的合法化过程”[④]。可见,从早期的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到晚近的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居于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中心地位的问题是,一种政治秩序如何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合法性。显然,哈贝马斯是从理性交往和话语商谈理论角度谈论一种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对他来说,一种政治秩序是否得到普遍认同并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它被普遍认同背后的理由。因此,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概念必然相关于交往理性与话语伦理。如安德鲁·埃德加所说的那样,哈贝马斯“以更加深刻的方式探讨了行政的思维方式在侵蚀对日常生活来说是根本的交往合理性中所发挥的作用;然后在他的法律研究中,他日益关注对现代社会宪法框架理性证明的可能性” 。[⑤][1](P88-89)
“关注对现代社会宪法框架理性证明的可能性”,就是要求把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从表面地观察人民对其统治者公开的同意或不同意,转移到探究隐藏在接受后面的理由。这意味着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上更注重合法性的价值基础,主张只有政治权威能够得到理性证明的支持,它才真正是合法的。
怎样说明一种政治权威得到了理性证明的支持?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提出了自己所坚持的基本立场:理性地公开讨论政治问题,检视政府对其治理的民众是否承担了理性责任并得到公共舆论的认同。这意味着,一种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得到理性证明。换句话说,政治行动领域是根植于生活世界情境之中的,只有那些与公共领域具有实效性联系的政府行动才容易获得公众投入的支持与忠诚。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概念不仅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可以用来分析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公共领域诸类型;而且还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可以用作批评的标准对民主政治进行理性分析,确认理性的民主政治的被公众认可的程度。哈贝马斯这样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das oeffentliche Raesonnement)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⑥][2](P32)又说:“在公共领域中,至少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行动者能获得的只是影响,而不能是政治权力。一种或多或少以商谈的形式、在公开争论中产生的公共意见所具有的影响,当然是一种可以起举足轻重作用的经验变量。但只有当这种舆论政治影响通过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建制化程序的过滤,转化成交往权力、并进入合法的立法过程之后,才会从事实上普遍化的公共意见中产生出一种从利益普遍化的角度出发得到了检验、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信念。”[⑦][3](P459)
由此可见,公共领域,主要是政治的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密切相关。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需要由政治公共领域理性地提供,这可以被看做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哈贝马斯从两个角度详细论述了这个主题: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着重论证了政治公共领域的衰落必然导致政治的合法性危机;而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哈贝马斯则重点阐明了政治合法性的重建有赖于公共领域及其政治功能的重构。
公共领域的衰落与政治的合法性危机
依据哈贝马斯的论述,他心目中理想的公共领域是18世纪自由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在那里,资产阶级中具有教养和卓见的阶层自发地在被称为公共领域的公共空间如咖啡店、沙龙等交往和会面之场所自由论政,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制衡政府的作用。但是,这种理想的公共领域本身却有着根本性缺陷,这就是,“尽管它依据一种理想来表达自己,比如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讨论,但在实践上这种理想远未达到。劳动阶级被排除在外,这就意味着一些根本的问题被排除在讨论之外。在权力和经济利益方面,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是同质的。资产阶级成员之间的任何个体差异主要是经济利益,并在市场中表现出来。存在于劳动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巨大经济利益冲突并不在讨论之中。实际上,这种利益冲突甚至在政治上不被承认。”[⑧][1](P125-126)
资产阶级国家通过扩大公民权(19世纪)和建立福利国家(20世纪)力图克服这个缺陷。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这些举措却带来了另一个后果:导致有效的公共领域被肢解。如安德鲁·埃德加所说:“哈贝马斯这里的观点并不是说,公共领域不能理性地讨论阶级利益差别。而是说,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在导致劳动阶级和资产阶级主体性的一个根本转变,而这个转变毁灭了讨论。虽然18世纪资产阶级的自我感植根于自我表达和论证的技能中,但哈贝马斯认为,在20世纪,资产阶级和劳动阶级两者都日益私人化了。这就是说,个人从对他们的趣味和观点的公开捍卫中退缩回来。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里,其特征表现为大规模的经济生产,跨国公司,以及在私人经济生产领域和国家中广泛的官僚主义,因而,个体日益依据在经济或行政机关里的位置获得理解。”[⑨][1](P126)这种情形使得每个人的生活世界日益被殖民化,人们的交往被扭曲称为一种工具性行为,只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淡漠了相互理解。在工具理性横行的系统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但所要求的交往和自我反思技能却越来越简单,人们只需要拥有根据高度简化和组织化了的管理的经济结构所界定的情境进行灵活反应的能力即可。这样,作为公民参与公共领域活动最为重要的交往技能不断地萎缩,原先,公民的公共性发言确保了公共批判对统治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也确保了对统治的实施进行批判性监督。现在,公民失去了进行理性讨论的公共关怀和技能,“公共讨论被大众投票所取代。公共意见被归结为一种个体、主观、偏好的单纯累加,而不是一种共同立场的公开的商议和讨论。选举只不过是对两个或更多政治党派各自纲领的公民投票。真正的问题被压制在呈现在投票者面前简单选择的后面。更细致地说,哈贝马斯认为,现代公共关系和广告可能进一步有助于侵蚀任何真正发生的讨论的质量。在“非公共意见”的形成中,修辞取代了推理。”[⑩][1](P127)
可见,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的瓦解通过消费文化导致的公众理性反思能力的丧失和公共权力机关侵入公共领域所导致的批判的公共性原则丧失两个过程外显出来。
1. 消费文化导致公众理性反思能力丧失
哈贝马斯指出,18世纪的资产阶级成员在理性讨论公共事务时,并不要求回避参与讨论者的个人趣味。相反,他们希望通过这种理性讨论剔除公共意见中的个人的主观化成见,形成一种代表公众普遍利益的“共识”,并让这种共识成为一种“公共舆论”被表达出来。但是,随着传媒日趋商业化,新闻媒体成为消费品的传播喉舌,传播媒介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愈来愈趋向一体化而演变成为社会权力的综合体。作为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大众传媒以不可抗拒之力集中到过去只是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以攫取丰厚的经济利益。这样,大众传媒就由一种不受公共权力干涉而为广大公众提供自由发表言论的广阔空间,一种具有批评精神的理性讨论公共事务的开放场所,演变成为营销消费品的牟利机构,这个机构普及了一种以保护特殊的私人利益为中心的整合文化,这种整合文化因为能够引导民众的消费而实际上成了一种超级广告。公共领域承担起了广告功能,它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膨胀私人趣味的特殊性,使得体现私人利益的个体趣味成为一种纯粹的主观偏好,从而不适合理性讨论,就此消解了公共领域的民主功能,而从中透显出来的政治意蕴直接要求在现代政治运作中放弃培育政治讨论,“并且因此放弃理性地形成公共舆论,支持单纯汇集个人偏好的集合(例如,通过对政党纲领的投票,或通过公共调查和民意测验)。实际上,很容易看出,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个体公民分别地拥有自己的主观观点,而且这些观点不可能通过理性讨论来修正和发展。关于政治偏好的个人观点和表达被看作只是被给予的,而且不能予以质疑的事实——因而我的自由主义优于法西斯主义的偏好类似于我的草莓冰淇淋优于香草冰淇淋的偏好,并且作为超越于道德质疑和理性讨论来行使,还有——更加错误的是——我的政治偏好可能和我的冰淇淋偏好一样,隶属于同样的通过广告和宣传操纵和影响的形式。”[11][1](P38)于是,在哈贝马斯视野中,“大众传媒俨然成了资本主义政治力量的化身,它不仅能够高度凝聚公众注意力,而且能够建构出公共权威,传媒技巧越成熟,操纵民意就越彻底,理性-批判的(rational-critical)公共领域也就被消解于无形了。”[12][4]戴维·莫利(David Morley)对此有段精彩评论,他这样说: “随着商业化和交往网络的密集,随着资本的不断投入和宣传机构组织程度的提高,交往渠道增强了,进入公共交往的机会则面临着日趋加强的选择压力。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剥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失去了权利的竞技场……。”[13][5](P15)
2. 公共权力机关侵入公共领域与批判的公共性原则的丧失
在哈贝马斯看来,从文化批判的公众到文化消费的公众,公共领域作为具有政治和经济影响力的媒介,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大,它的政治功能就越弱。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常常看到的现象是,公民的“政治”利益虽然经常被政治活动当作要考虑的对象,但却被还原为某些集团或者社会势力的要求;个人在政治活动中的重要性不是因为他或者她是一个可以进行理性讨论的伙伴,而是因为他或者她是某个需要争取竞选成功的政党所要争夺的“一张选票”;而所谓具有公共属性的东西不过是政党或者某些社会集团定期制造出来的、被掩蔽极深的真正的私利品。在这样的情形下,政治公共领域作为一个批判公共权力机关的固定领域遭遇“再封建化”,社会关于公共事务的理性对话被取消或者被管制,社会共识和公共舆论受传媒所操纵而被精心策划出来,不复是公共话语的讨论结果。公共领域的民主功能基本丧失殆尽。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所表现出来的这种衰竭症候称作“伪私人化”,它直接导致公共领域遭受公共权力侵犯,从而失去批判的公共性原则。
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证,公共领域模式成立的前提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严格分离,借助这种分离,公共领域由汇聚成公众的私人所构成,这些以私人身份出现的公众在公共领域中有着平等的机会表达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 即意见,并且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然而,随着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建立和现代传媒时代的来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发生了重叠,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标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现实。这样,就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外出现了另外一个再政治化的社会领域,而这个领域“不论从社会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它都无法归于公共领域或者私人领域的范畴之下。在这个交叉区域,国家化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化的国家领域相互渗透,无需具有政治批判意识的私人作为中介。公众的这一使命逐渐地为其他机制所取代:一方面是社团组织,其中,有组织的私人利益寻求直接的政治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是政党,政党曾是公共领域的工具,如今却建筑在公共领域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紧密相连。具有政治意义的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直接在私人管理、社团组织、政党和公共管理机关之间展开。公众只是偶尔被纳入这一权力的循环运动之中,而且目的只是为了附和。”[14][2](P201)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融合,已经不可挽回地导致国家与社会的重叠,在剥夺了公共领域原有的基础同时并未为其建立起新的基础。这样,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作为国家和社会中介的公共领域衰落了,原先由它承担的中介功能由公众手中就转移到了某些社会权力机制手中,如社团和政党。社团与政党又与国家机器结合在一起,借助强大的国家机器从权力运作的内部推动权力的实施与权力的均衡,通过操纵传播媒介宰制公众,制造伪公共性,策划社会共识,统一公共舆论,从而进一步达到博取公众赞同(或者至少争得公众的容忍)之目的。如此一来,公共性的获得变换了路径——原先公共性是自下而上地建立,现在是自上而下地建立;获得公共性的意图也发生了质的改变——原先,公共性确保公共批判对统治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公共性也肩负着对统治的实施进行批判监督之责任,现在,公共性只在粉饰统治者的美德,不仅在公众前呈现统治的合法性,还要操纵公众,用操纵的公共性排挤批判的公共性。[15]最终结果必然是,公共性原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种根本性变化具体表现为,“公共讨论和立法规则之间(自由主义详称具有)的关系消亡了,而且,这一关系也不再是必要的了。”[16][2](P203)在过去,公共性只能在反对君主秘密政治的斗争中才能赢得,它力图使个人或事情接受公开批判,让政治决策接受公共舆论的监督,并按照公共舆论的要求进行修正。今天则完全相反,公共性是借助于利益集团的秘密政治、依靠精心策划的具体事例来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哈贝马斯有如下文字惟妙惟肖地描述了公共性原则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可谓精彩绝伦、入木三分。他说:“今天,讨论本身受到了管制:讲台上的专业对话、公开讨论和圆桌节目 私人的批判变成了电台和电视上明星的节目,可以圈起来收门票,当作为会议出现,人人可以‘参加’时,批判就已经具有了商品形式。讨论进入‘交易’领域,具有固定的形式;正方和反方受到事先制定的某些游戏规则的约束;在这样的过程中,共识成为多余之物。提问成了成规;原本在公共辩论中解决的争执挤入了个人摩擦层面。如此组织起来的批判讨论当然也具有重要的社会心理学功能,尤其是作为行动替代品的绥靖功能。与此同时,批判的公共讨论功能则不断遭到破坏。”[17][2](P191)
公共领域的衰落直接导致资本主义的统治出现合法化危机。“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它不是由于系统整合受到威胁而产生的,而是由于下列事实造成的,即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18][6](P65)也就是说,由公共领域衰落所导致的合法性危机是一种因支撑民主政治运行的文化资源匮乏而发生的危机,危机的内在原因在于,国家与社会不再分离,国家可以通过预备、分配和管理直接干预社会,使得规范国家权力的普遍性原则不能够再持续下去(特别是立法者放弃了规范权力,听任行政权力无限制地自由使用)。[19]而危机典型地表现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渗透作用消解了私人领域(原先,这一私人领域的独立性使法律的普遍性成为可能),同样,具有批判意识的私人所组成的相同质的公众这一基础也被动摇了。有组织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斗争侵入公共领域。如果说,过去,私人利益能够保持中立,并可以归结为古典利益,因为私人化的个体利益保障了公共讨论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那么,今天,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利益之间的斗争。批判讨论中所达成共识让位于非公共的妥协或者直接贯彻的妥协。这样建立起来的法律,即便在许多情况下仍保有普遍性因素,也不再有‘真实’因素。”[20][2](P204)所以,当公共领域面临崩溃时,尽管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没有遭到公民的违抗,甚至得到了公众服从之忠诚,也无助于为政治权威提供合法性支持。因为,公众对政治权威所付出的服从和忠诚是没有经过反思和批判的,不过是基于私人最大利益之考量而不得不付出的表面服从和忠诚。故,哈贝马斯这样说:“尽管无限扩大的公共领域为了获得广泛赞同,向被剥夺了权利的公众反复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但是,公众同时也远离了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以至于公共性原则再也不能证明统治的合法性,更谈不上保障其合法性了。”[21][2](P205)
公共领域的重构与合法性重建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得知,哈贝马斯从公共领域角度阐发的合法性理论,通过对比两种情况:“一方是尚未政治化的自有资本主义,国家机能受到了公共领域原则的牵制;另一方是高度政治化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机能大举介入社会事务。”[22][6](P124)认定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发生在后一种情况下。哈贝马斯将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认定为文化危机,危机的实质在于资本主义文化已经发展到不能激生资本持续积累与扩张所需要的意识形态。[23]因此,“解除这个危机的方法之一,在于资本主义必须制造一种意识形态,让人们相信,即使没有公共力量介入,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也能够运作”。[24][6](P125)然而,根据晚期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让资本主义国家放弃干扰经济的功能,进而减缓公共部门的快速增长,弱化公共权力对社会的干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独立于国家权力且能够影响国家权力使用的第三域,即介入国家和社会之间尚未被国家权力掌控的公共领域事实上仍然没有获得自己存在的空间,维护公众对资本主义体系保持忠诚的工作仍然不会找到推行自己的场域。因为,“国家机器大举而有计划地介入经济运转的结果之一,在于它破坏了传统资本主义以个人为重的动机模式,资本家之所得全部归为已有的‘工作伦理’尤其受到打击;如此一来,稳定中产阶级心态的基础也就被破坏,而大众社会也就趁势兴起,维系民众对于资本主义体系之忠诚的渠道,剩下确保‘市民可以藏私’一途。”[25][6](P125-126)“在现代社会之内,再也找不到足以承担政治与文化领导任务的团体,人们受制于由上而下、包拢四面八方的困境,也就无法得到解放了”[26][6](P126)
那么,解除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的出路何在?哈贝马斯的回答是,通过重构公共领域及其政治功能来重建政治合法性。重构的公共领域不仅要建基在交往理论之上,还应建基在话语(商谈,discourse)理论之上。为此,哈贝马斯修正了他早期关于公共领域的许多观点。现在,哈贝马斯更愿意把公共领域一般地理解为通过其自身的市民社会基础而植根于生活世界之中的一种交往结构,而不仅仅是一种谈论公共事务的空间场域。作为一种交往结构,公共领域更加注重进行交往的主体(政治公共领域要能够履行觉察全社会问题并将其作为议题提出的功能就必须对每一公众的声音和诉求予以考虑)和促成交往的话语(参与公共舆论形成的公众只需掌握自然语言进行交流和商谈),强调公共领域的非建制化特征,强调公共领域限制权力的职能以及强调公共领域作为政治系统的“共振板”和社会问题的“传感器”,捕捉问题并使之成为议题再通过商谈形成公共意见之功能。由此可见,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概念及其政治功能作出了许多新的理解,以适应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重建的需要。这些与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重建密切相关的、颇具新意的理解可以简要归纳如下:
第一,作为交往结构的公共领域,首先应该被理解为“那些必须由政治系统来解决问题”的“共振板”,也是社会问题的“预警系统”和“传感器”。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领域的最基本的政治功能是,它不仅要捕捉社会问题,而且还要放大问题,“也就是说不仅觉察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 。[27][3]( P445)需要注意的是,公共领域在履行这个功能时,遵循的是理性交往和话语商谈基本原则,它要求参与商谈的人们必须坚持“
平等交往、关注世俗、公开讨论”之公共性精神,对现行的政治系统进行理性的反思、监督和批判,以公共事务为主题,进行自由对话和公共讨论,提出各种公共意见、形成公共舆论,为政治系统提供具有厚实民意基础的、参考性的问题解决方案。
第二,公共领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但并不能表现为一个系统或一种组织。“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28][3](P446)公共领域的这个特征表达了它自身政治功能实现出来的路径。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交往结构实际提供了交往者从事相互理解活动的场域,这个场域作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使得使用日常生活语言的人们通过话语活动彼此相遇并达成有诚意的合作关系。这种具有主体间性意味的合作关系原则上可以不断扩张,包容一切在场的谈话伙伴或者可能加入的伙伴。而公共领域与在场者的联系越松散,它就越能借助传媒中介而容纳不在场者使自己成为抽象化的普遍存在的交往场域。而公共领域一旦普遍化后,“就缩减为这样一些内容和观点,它们与简单互动的密集情境、特定人物、决定责任都不再相连。与此同时,情景普遍化、包容性、更高的匿名性,都要求更高程度的明确性,而同时又放弃使用专业语言和特殊代码。”[29][3](P447-448)这样就为非专业人士进入政治领域评头论足、阐发已见铺平了道路,而对这些意欲进入政治商谈活动的非专业人士,政治商谈明确地将所交往的意见与责任区分开来,只是要求商谈必须理智地进行。结果,我们看到,公共领域提供的这种交往方式“使公众卸掉了决策的负担”(决策活动交由决策者建制去进行),公众只需要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他们“所表达的意见被按照议题和肯定/否定观点而进行拣选;信息和理由被加工为成为焦点的观点”。[30]由于这些“焦点的观点”是公众为了守护生活世界的私人价值而指向国家公共权力的,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而没有社会生产领域和交换领域的功利目的,也没有家庭等领域的亲密性和私密性,因而是一种具有独特的公共性和批判性的公共意见。“使这种‘成束的’意见成为公共意见或者舆论的,是它的形成方式,以及它所‘携带’的广泛的赞同。”[31][3](P448)
第三,公共领域不能被建制化,不能被理解为组织,它“甚至也不是具有权能分化、角色分化、成员身份规则等等的规范结构”。[32]但是,公共领域却离不开宪法等规范性法则的保护与引导。公共领域的这个特征是其政治功能能够充分实现的保障。一方面,宪法等各种成文的规则提供了政治行动的法制框架和规范的导向,公众在宪法规约下,凭借理性和正义感参与公共事务的监督,这即保证了公共领域的稳定性及批判性,又保证了在公共领域内行使批评权利的公众能够真正对政治系统、国家机构发生有实效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一种公共意见的形成来说,一种共同进行的交往实践的规则具有更重要的意义。”[33][3](P448)因为,公共意见的质量是由产生它的过程的程序属性决定的。通常的识见认为,
合法的政治意志的形成有两条渠道:一个渠道是用民主程序来调节的正式的建制化的立法、决策等程序性协商,比如选举、议会决议等;另一渠道是在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它是散漫的、无组织的和非程序性的。前者明显受到政治活动规则的制约,后者则是自由的,似乎只需要一种能够使平等的公民权利具有社会效力的公共领域作为它的基础。实际上,通过公共领域形成的政治意志也需要遵循规则,即遵守一种能够保证交往行为顺利完成的实践规则(包括话语实践规则)。
第四,公共领域作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虽然可以划出内部边界,但对外它却是以开放的、可渗透的、移动着的视域为特征的。[34]因此,“政治公共领域要能够履行其察觉全社会问题并把它作为议题提出来的功能,它就必须是在潜在的相关者[potentiell Betroffenen]的交往情境中形成的。”[35][3](P451)故,尽管公共领域的承担者是“一个从全体公民中吸收新成员的公众集体”,但“只有‘私人的’生活领域才拥有一种生存论语言[exitentielle Sprache],用这种语言,那些社会问题可以根据一个人自己的生活史来进行评估。公共领域中所表达的问题,只是在个人生活体验的镜子之中,才可以被看出是一种社会性痛苦压力的反映。”[36]由此可见,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依然在于在区分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前提下,又让两者相互勾连。公民一方面作为公共领域的承担者,一方面作为社会的成员,同时具有两个身份。这样,就会形成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密集的互动网络连接,在确保私人领域的亲密性同时,也确保了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并且“将议题之流从一个领域传输到另一个领域”,“人们在生活史中感受其共鸣的那些社会问题,经过私人方式处理后,成为公共领域的新鲜而有活力的成分。”[37]可见,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存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介机构,在政治系统中一方面和生活世界的私人部分相关,另一方面与功能分化的行动系统相关,代表的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网络,在建制化的政治意志和非建制化的公共意见之间架起一座通达的桥梁。
第五,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公共意见并不能直接形成公共权力,交往者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获得的只能是影响[38]可见,公共领域的宗旨不在于取消或获取公共权力本身,也不在于控制整个政治系统,而仅仅在于运用交往理性对公共权力进行反思、审视和批判。哈贝马斯说:“一种或多或少以商谈的形式、在公开争论中产生的公共意见所具有的影响,当然是一种可以起举足轻重作用的经验变量。但只有当这种舆论政治影响通过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建制化程序的过滤、转化成交往权力、并进入合法的立法过程之后,才会从事实上普遍化的公共意见中产生出一种从利益普遍化的角度出发得到了检验、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信念。”[39][3](P459)从这个角度出发,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意见的理性达成以及公共意见的可理解性和普遍性,强调传媒的中立化并极力防范行政权力或社会权力向公共舆论的渗透。哈贝马斯这样说:“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这个公众集体的学习愿望和批评能力,是大众传媒同时既当作预设、也提出要求、并予以强化的东西;像司法部门一样,它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政治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的独立;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提议,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被强化了的批判之下。”[40][3](P467)只有这样,政治活动中的公共性和批判性才不会再成为稀缺资源,一切政治活动因此而必然受到“商议性政治的塑造和监督,也就是说受专家和反专家[Gegenexperten]之间的公开的意见争论的影响,受公共舆论的监督。”[41]
以上五点基本概括了哈贝马斯重构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新特征,这些新特征使得公共领域有资格成为晚期资本主义重获合法性的理性根据。正如哈贝马斯所刻画的那样,重构的政治公共领域是开放的、可渗透的、移动着的交往结构,“它作为日常交往行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空间,其所蕴含的‘公共性’历经坚持殊异观点的各个主体之反思与智慧的碰撞,在自由平等的开放格局下通过商谈而达成多元交叠共识。这种共识弥合群体的分裂,勾连各个主体组成联合体,调节公民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和谐交往的第三空间,最终促成的公民政治概念都体现为是开放而又多元的社会公共领域之必然。公共领域因此必然是一个体现自由、公意、法律、秩序相结合的、具有道德意味的话语共同体,并在公民相互之间的观照生活安排中,体现对公民之自由与政治共同体(community)之秩序的整全式考量。”[42][7]这样,在交往理论和话语理论基础上重构的政治公共领域,就为沟通“民众政治意志”与“统治者统治理念”架起了一座桥梁。“商议性政治与一个呼应这种政治的合理化生活世界情境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既适合于建制化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形式程序所支配的政治,也适合于仅仅非正式地发生于公共领域网络之中的政治。”[43]由此再进一步,“更理想的情境应当是构建起一种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开放、平等、有效地针对一系列问题展开‘政治辩论’,最终通过特定的‘民主商谈程序’将整合后的‘民意’上升为政权合法性的规范性来源。”[44][8](P332-333)
原刊于《山东社会科学》第3期,PP.3-11。
[①]有关“合法性”概念较为详尽的分析,请参见拙作《“Legitimacy”之诠证——兼论哈贝马斯重建的合法性理论的意义》,载《中国诠释学》第三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71-181页。
[②]读者一定要了解哈贝马斯“危机”概念的含义,哈贝马斯消解了“危机”一词的马克思主义含义,而将它弱化为一种“病象”,一种正常社会出现的机体的非正常表现。“因此,我们把危机与一种客观力量的概念联系起来,这种客观力量剥夺了一个主体的某些正常控制力。我们把一个过程说成是危机,这样也就赋予了该过程以一种规范意义:危机的克服意味着陷入危机的主体获得了解放。”参见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4页。
[③]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3页。
[④]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⑤]Andre Edgar,Habermas,The Key Concepts , New York:Routledge,2006.P.88-89.
[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2页。
[⑦]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59页。
[⑧]Andre Edgar,Habermas,The Key Concepts , New York:Routledge,2006.P125-126.
[⑨]Andre Edgar,Habermas,The Key Concepts , New York:Routledge,2006.P126.
[⑩]Andre Edgar,Habermas,The Key Concepts , New York:Routledge,2006.P127.
[11]Andre Edgar,Habermas,The Key Concepts , New York:Routledge,2006.P38.
[12]王榕、辛军:“哈贝马斯论大众传媒功能的变化”,《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P77-78.
[13]David Morley ,Television , Audiences and Cultural Studies, London:Routledge,1996,P15.
[1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01页。
[15]请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00-202页。
[1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03页。
[1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91页。
[18]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第65页。
[19]请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03-204页。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04页。
[2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05页。
[22]阿兰·斯威伍德:《大众文化的神话》,冯建三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4页。
[23]参见阿兰·斯威伍德:《大众文化的神话》,冯建三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6-127页。
[24]阿兰·斯威伍德:《大众文化的神话》,冯建三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5页。
阿兰·斯威伍德:《大众文化的神话》,冯建三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5-126页。
[26]阿兰·斯威伍德:《大众文化的神话》,冯建三著,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6页。
[27]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5页。
[28]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6页。
[29]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7-448页。
[30]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8页。
[3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8页。
[32]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6页。
[33]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8页。
[34]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6页。
[3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51页。
[36]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52页。
[37]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53页。
[38]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59页。
[39]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59页。
[40]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67页。
[4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36-437页。
[42]傅永军、汪迎东:“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三论”,《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P5-9.
[4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375页。
[44]张凤阳等著:《政治哲学关键词》,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32-333页。